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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待遇
一、参保对象:
(一) 各类企业、事业(不含全额拨款)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(含退休、退职人员)。
(二)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。
二、享受待遇时间:
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从纳入单月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;灵活就业人员及制度实施后单位人员参保,在缴费次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
三、待遇享受:
小于45周岁 | 45周岁至退休 | 退休至70周岁 | 70周岁以上 | ||||||||
单位 | 灵活就业 | 单位 | 灵活就业 | ||||||||
个人账户 | 1101.6 | 1396.8 | 1211.76 | 1536.48 | 931.2 | 1070.88 | |||||
门诊年统筹封顶10000元 | |||||||||||
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 | 门诊起付标准 | 起付标准个人自负 | |||||||||
在职400元 | 退休300元 | ||||||||||
满起付标准后 | |||||||||||
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|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| 三级医疗机构 | |||||||||
80% | 70% | 60% | |||||||||
特殊病种(门诊待遇标准视同住院) | |||||||||||
1. 恶性肿瘤的放、化疗 2.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3.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4. 系统性红斑狼疮 5. 再生障碍性贫血 6. 血友病 | 7. 脏器功能衰竭症(心、肺、肝、脑、肾) 8. 高血压病三期(有心、脑、肾、眼并发症之一者) 9. 糖尿病(合并感染或者心、肾、眼、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) 10. 精神分裂症、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、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专科治疗 |
住院待遇
起付标准(个人自负)) |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|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|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| |||
200元 | 300元 | 400元 | ||||
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封顶线32.6万元(含) | 统筹封顶线后支付额13万元(含) |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2600元至起付标准5倍(含) |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倍至起付标准10倍(含) | |||
统筹基金支付 | 救助基金支付 | 大病保险补助 | ||||
在职 | 90% | 90% | 60% | 70% | ||
退休 | 95% | 90% | 60% | 70% | ||
注: 1、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为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(医保年度); 2、2018年度住院统筹封顶线为32.6万元; 3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(符合医保费用或合规费用)全年累计; 4、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线,如发生多次住院或门诊,按各次住院或门诊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确定; 5、2018年7月1日起,经转诊到省外就诊的,住院医疗统筹转外自理比例为 10%; 6、2018年7月1日起,未经转诊到省外就诊的,住院医疗统筹转外自理比例为 20%; |
2022-01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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